【案情】消费者在新抚区某净水器经销处缴纳280元押金,试服用该经销处的益生菌保健品,当时商家承诺若不购买产品押金可返还。但当消费者决定不购买产品时,商家声称押金已转为现金券不予返还,消费者要求返还押金。
【处理结果】经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榆林分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280元押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点评分析】押金,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商家既然已向消费者作出”若不想购买商品可返还押金“的承诺,就必须履行承诺。